解析百度图片版权费用:在百度平台使用图片可能存在的版权风险
使用百度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主观:
一、在百度上使用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需考虑使用目的,若为小范围非商业用途,则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其次,百度上众多图片受版权保护,难以辨别,建议尽量避免使用。
二、侵权投诉事项说明如何撰写
侵权投诉范围
本流程为权利人向特定用户发起的侵权投诉流程,涵盖范围包括:姓名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商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版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受理场景包括个人账号的头像、昵称、个性签名、发帖回复;头像、头图、名称、简介等。
保证声明
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应保证在本投诉中的陈述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且合法,并承担本次投诉带来的所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贴吧因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对相关账号的处理而给贴吧造成的任何损失。
处理与反馈
用户的侵权投诉通知送达并经审核后
1、对被投诉的内容将依据《xx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对于处理结果将通过系统消息返回给投诉人;同时也会通过贴子回收站的删贴理由提示告知被投诉人。
三、短视频配音乐是否构成侵权
1、使用公版音乐,即已超出著作权保护期的音乐
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去世后50年。英美法系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去世后70年。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只看词曲的保护期,还要注意录音制品的出版日期,如果录音制品还未满50年,那你不能用这个录音版本。
当然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永久的。
2、使用免费版权的音乐
国外还有一些免费音乐版权网站,可以免费商用,但需要注意版权声明,或者注明音乐来源。这类网站包括:AudioNautix、Jamendo、musopen等。
3、尽量使用非知名、非热门、非流行的音乐
很多音乐人在成名之初,为了宣传自己的作品,在授权方式也相对灵活,沟通的好,免费拿到短视频的宣传使用权也不是难事。原创音乐和一些冷门音乐里,也有很多好的作品。
以上内容即与在百度上使用图片是否构成侵权相关的内容,一切使用网络图片或从其他软件下载的图片均可参考,用作搞笑或展示等用途均可,但若涉及营利和商业用途则需谨慎,如有疑问可咨询法网专业律师,他们是一个专业团队,可解答所有法律问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使用网络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转载别人的作品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支付报酬,否则属于违法侵权。若对方追究责任,需进行经济赔偿。当然,若仅个人使用或学习,一般转载都是合法的。
侵权形式有很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八种,可详细查看:
1、网页网站侵权
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它使多媒体的数字化传输成为可能。那么,万维网的网页(网站)是否受产权保护呢?对于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如果抄袭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可。
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由此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2、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
将非数字化的作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一般认为并没有产生新作品,而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式。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运而生。而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指的正是侵犯数字化权。据此,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载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就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上载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极易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侵权了。有必要指出,无论上载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网络转载侵权
世界范围内认可数字化权属于作者是原则。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因此,那些仅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并不能染指电子图书的出版。网络媒体根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关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全球范围内确认数字化版权归属作者为基本准则。报纸、出版社无权在数字化媒介上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因此,那些仅仅拥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不能染指电子图书的出版。网络媒体依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相关作品的案例已不再新鲜。然而,在我国存在一个特例,即报刊转发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需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若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出了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应认定为侵权。
4、P2P下载侵权
P2P可以称之为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变革,如今几乎每个网民都在使用这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而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难怪它引起了不少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大恐慌。它究竟是如何侵权的呢?
在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传或下载作品的行为,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如果P2P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服务,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要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帮助)侵权责任。这样一来,P2P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成千上万的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究单个的网络用户既不合算,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然而,上述原则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即自动提供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为Google、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提供了生存空间,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5、网络链接侵权
随着网络链接价值的日益凸显,相关侵权事件也接连不断。然而,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网络链接侵权一般指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这一点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得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才和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6、域名抢注侵权
最典型的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抢注上。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谋取利益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售域名。基本特征表现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谋取利益。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这都是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
7、网络游戏侵权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越来越频繁。侵权者一般通过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
8、网络隐私侵权
司法实践中网络隐私侵权惯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通常表现在监视、记录、制作、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甚至与第三方共享,构成对隐私的侵犯;第二,对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权限不加说明,或者没有自己的网站隐私政策;第三,电子邮件、网络广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比如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邮件,利用技术措施窃读他人电子邮件、篡改出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等;第四,网上购物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各种身份盗窃和在线欺诈也蔓延其中。
网络侵权当然远不止上述类型。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或在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了。在关键词搜索领域,也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作为搜索词出售,使商业标志权利人的同业竞争者得以利用该标志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足以误导公众,而被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