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版权标注指南:遵循标准,安全使用图片不触碰侵权红线

图片版权使用规范准则-怎样利用网络图片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对图片作品的相关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图片作品、图片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品使用、侵权责任、赔偿金额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是著作权法对图片作品的具体规定。著作权法对图片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版权即著作权,包括作品著作权和软件著作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体现自身价值的最有力证据。

图片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怎样使用网络图片不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网络图片如何避免侵权:
1、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支付报酬,否则属于侵权。如果对方追究责任,你需承担经济赔偿。
2、如果你仅仅是个人使用或学习,一般转载都是合法的。
3、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拥有独占出版权的书籍的;

(三)未获得表演者授权,复制、发行含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
(四)未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授权,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
(五)未取得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的,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
(六)未获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授权,故意绕过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设定的保护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七)未获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授权,故意删除或修改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如何使用图片不构成侵权
图片获得他人授权或进行原创性修改后使用不构成侵权,未经授权,私自商业使用他人照片则属侵权。关键在于照片的著作权人身份是否真实,以及授权和期限等。

一、侵权图片赔偿金额
一张图片侵权可能需赔偿数百元、数千元甚至数万元、数十万元不等。图片侵权赔偿标准应依次考虑以下因素:
1、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的实际侵权数量;
2、图片侵权人的非法收益;
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估算,赔偿标准还可根据图片侵权人的非法收益来确定赔偿数额。若上述都无法确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收益都无法估算时,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具体情形,最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二、被起诉侵权如何处理
接到法院通知后,不要慌乱,需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确定是否真的侵权。这是应诉的关键,首先要确认对方是否真的拥有独占权,有时,对方的独占权因未按时缴纳年费等已不受法律保护,或其专利存在某些问题,不符合申请条件等,这些都需审查。其次,要将自己的产品与专利进行比对,尤其要注意专利中的技术特征,若自己的产品不符合这些特征,可作为未侵权辩护的理由。
第二、若确系侵权,应积极承担侵权责任,通常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三、对于被诉侵权,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因为专业律师能更清楚地把握案件重点,其专业能力能提高胜诉几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
(二)出版他人拥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获得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
(四)未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
(五)未取得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
(六)未获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故意绕过或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绕过、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绕过或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七)未获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修改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如何使用图片不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在获得他人同意授权之后或对他人图片进行原创性修改后再使用图片不构成侵权,因为我们国家明确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图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图片不构成侵权行为,或使用他人图片仅用于个人使用或学习,通常情况下进行转载也是一种合法行为,此时不算是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中不可避免地重现或引用已发布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发布或播放其他传媒已发布的涉及政治、经济、宗教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明确表示禁止发布、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发布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演说,但作者明确表示禁止发布、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布的作品,仅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进行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运用已发布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展示或保存藏品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展示已发布的作品,该展示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酬劳;

(十)对设置或展示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发布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发布的作品改编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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