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揭秘无版权音乐平台与免费图库:掌握图片版权规避技巧
无版权图像的含义及如何避开图片版权纠纷
公众号图片版权困扰
如何防止版权侵犯
1. 使用需谨慎(无论是否用于商业)
通过百度搜索获取的图片大多可自由传播,但很少能找到高清且符合实际需求的图片。
其他图库网站,如视觉中国、全景,均为网站公司已获得全部作者的授权,使用时需付费下载。
若在网上,如微博、豆瓣等平台看到心仪的摄影图,切勿随意使用,唯一合法途径是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和约定,方可使用图片,若是商用图片,还需与作者签订相应合同。
2. 使用无版权图片
部分图库网站上的图片均经过CC0协议,即网站上的所有图片,任何人都可以下载使用,包括商用,这类网站称为无版权图片网站。
如何避开图片版权纠纷
1. 避免使用带有明显水印的图片
带有明显水印的图片通常都存在版权,未经授权切勿随意使用。
2. 避免使用搜索引擎上的图片
搜索引擎上的许多图片都没有标注来源和版权信息,若不小心使用到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则可能构成侵权,建议不要随意使用,若要使用,注意查看图片的版权信息,获取授权后方可使用。
3. 购买正版素材
对于预算充足的企业,可以选择购买正版素材,如东方IC图片库、图虫正版图库、千图网、创客贴、包图网等。
4. 使用无版权图片
无版权图片有CC0和CCPD两种说法,CCPD指图片本身不保留任何权利,CC0指作者放弃图片的一切版权,任何人可以自由地复制、修改、传播等,甚至用于商业用途。
无版权图片网站合集:
最根本的解决方案是做好版权管理。可以考虑与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合作,如鲸版权或维权骑士,他们提供版权确权登记、版权监测、版权保护、版权分发、版权交易等一系列服务,针对您的情况,还可以了解版权风控服务,有效降低版权侵权风险。
昵图网上原创无版权是指有版权还是无版权?可以用于商业用途吗?
昵图网原创无版权,应指该图片为网友原创上传,昵图网不享有版权。
若要商业化使用,应经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即侵犯版权。
使用网络上的图片算侵权吗
若出于营利目的,转载他人作品需得到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支付报酬,否则即违法侵权。若对方追究责任,需进行经济赔偿。当然,若仅个人使用或学习,一般转载都是合法的。
侵权形式众多,主要包括以下八种,可详细了解:
1、网页网站侵权
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它使多媒体的数字化传输成为可能。那么,万维网的网页(网站)是否受产权保护呢?对于一个网页来说,一般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元素构成。若抄袭他人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可。
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若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2、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
将非数字化的作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一般认为并没有产生新作品,而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式。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运而生。而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指的正是侵犯数字化权。据此,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载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若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即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上载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极易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即侵权了。有必要指出,无论上载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网络转载侵权
世界范围内认可数字化权属于作者是原则。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因此,那些仅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并不能染指电子图书的出版。网络媒体根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关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P2P下载侵权
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而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难怪它引起了不少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它到底是如何侵权的呢?
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载或下载作品的行为,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采用P2P方式进行文件下载的过程中,实际侵犯权利的是使用者。使用者未取得权利人许可,擅自上传或下载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正当用途,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多数国家的法律通常规定,如果P2P服务商知晓用户侵权行为仍继续提供服务,或者在接受权利人提出的有充分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需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协助)侵权责任。因此,P2P服务商常常沦为成千上万的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单独追究网络用户既不划算,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然而,上述原则同时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机制。即自动提供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并且不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提供者,没有责任审查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只需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除相关内容。这就为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创造了生存空间,因为它们无需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5、网络链接侵权
随着网络链接价值的日益凸显,相关侵权事件也层出不穷。但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置链接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仅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构成侵权。网络链接侵权通常指间接(协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责任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遏制侵权”。否则即构成协助侵权。这一点在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只有在明确知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接受著作权人提出的有充分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来消除侵权后果的,才与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6、域名抢注侵权
最典型的表现是驰名商标的抢注。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谋取利益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售域名。基本特征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谋取利益。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这些都是恶意抢注域名的非正当行为。
7、网络游戏侵权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越来越频繁。侵权者通常通过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搭建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
8、网络隐私侵权
司法实践中网络隐私侵权惯用的方式如下:首先,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通常表现为监视、记录、制作、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甚至与第三方共享,构成对隐私的侵犯;其次,对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权限不加以说明,或者没有自己的网站隐私政策;第三,电子邮件、网络广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比如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邮件,利用技术措施窃阅他人电子邮件、篡改出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等;第四,网上购物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各种身份盗窃和在线欺诈也蔓延其中。
网络侵权当然远不止上述类型。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或在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了。在关键词搜索领域,也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作为搜索词出售,使商业标志权利人的同业竞争者得以利用该标志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足以误导公众,而被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