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素材所有权归属解析:从网络图片引用看版权问题
使用网络图片是否构成违法?
若以盈利为目的,转引他人作品需获得版权所有者许可或支付相应费用,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然而,若仅用于个人或学习目的,一般转引行为是合法的。
侵犯版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八种,请仔细阅读:
1、网页网站侵权
互联网的飞跃得益于万维网技术的出现,使多媒体数字化传输成为可能。万维网的网页(网站)是否受到版权保护?一般来说,网页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元素构成。若抄袭他人网页,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只要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就可能构成侵权。
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指控为不正当竞争。若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2、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
将非数字化作品转化为数字化形式,一般认为并没有产生新作品,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式。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运而生。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即指侵犯数字化权。据此,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载到虚拟的网络空间,需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若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即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上载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极易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即侵权了。有必要指出,无论上载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网络转载侵权
世界范围内认可数字化权属于作者是原则。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因此,那些仅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并不能涉足电子图书的出版。网络媒体根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关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P2P下载侵权
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而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难怪它引起了不少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它到底是如何侵权的呢?
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载或下载作品的行为,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如果P2P服务者明知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服务,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要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帮助)侵权责任。如此一来,P2P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成千上万的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究单个的网络用户既不合算,也没有治本。
不过,上述原则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即自动提供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为Google、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5、网络链接侵权
随着网络链接价值的日益凸显,相关侵权事件也接踵而来。不过,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网络链接侵权一般指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这一点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得很清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才和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6、域名抢注侵权
最典型的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抢注上。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基本特征表现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牟利。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这都是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
最典型的表现于知名商标的抢注行为。通常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获利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售域名。主要特征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谋取利益。也有的是为了损害知名商标持有人的名誉,误导消费者。这些都属于恶意抢注域名的非法行为。
7、网络游戏侵权现象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愈发频繁。侵权者通常通过窃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形式进行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最常见的方式是私自搭建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
8、网络隐私侵权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隐私侵权常用的手段包括:首先,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通常表现为监视、记录、制作、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甚至与第三方共享,构成对隐私的侵犯;其次,对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权限缺乏说明,或者没有制定自己的网站隐私政策;第三,电子邮件、网络广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例如,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导致大量垃圾邮件,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他人电子邮件、篡改并出售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等;第四,网上购物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其中包含各种身份盗窃和在线欺诈现象。
网络侵权当然不止上述类型。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或在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关键词搜索领域,也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作为搜索词出售,使商业标志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得以利用该标志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从而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
摄影师如何维护图片版权、提升作品价值
一、摄影师如何维护图片版权、提升作品价值?人们通常认为,保护摄影著作权就是打官司维权,这种看法较为初级。版权在理论上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只有结合市场才能真正体现摄影家的权利。因此,保护摄影著作权的最终目的是有效地运作摄影协会会员优秀作品的版权,这是保护摄影著作权的核心。保护版权一方面是引导社会合法使用、合法授权、正版使用,做好相关法规的普及工作;另一方面,还有一项更重要的任务,就是在社会上树立摄影家创作的人格尊严,提升优秀摄影家和优秀摄影作品的市场价值。我们推出摄影作品限量鉴证,旨在打造一个品牌,目的是帮助摄影家把自己的优秀作品投入艺术品市场,提升摄影家的市场地位和摄影作品的市场价值。我们做摄影作品限量鉴证的要求较为严格,完全遵照国际摄影作品、艺术品市场的规律进行相应的规范。二、作品特征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而非思想、情感本身 2、作品应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三、受保护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四、不受保护对象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作品不被其他人或企业随意使用或修改,作品的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著作权保护申请。在完成著作权保护申请后,如果再有他人随意使用作品,著作权的所有人可以依法申请索赔,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