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自媒体渠道获取影视作品版权?揭秘自媒体的本质及其运作方式

何为自媒体
自媒体,亦称“民众媒体”或“个体媒体”,指的是私人化、大众化、普及化、自主化的传播主体,通过现代化、电子化的途径,向不确定的大多数或特定个体传递规范及非规范信息的新媒体集合。自媒体平台涵盖: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贴吧、论坛/BBS等网络社区。
自媒体平台不仅包括个人微博、个人日志、个人主页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托管平台有美国的Facebook和Twitter,中国的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平台、人人网、百度贴吧等。
此外,还有众多科技博客(主要指专注于互联网和科技的新闻资讯网站),有的是源自门户,有的是传统媒体人创办,有的是源自传统媒体,但因团队局限,特色不够鲜明。
自媒体分为广义的自媒体和狭义的自媒体,广义的自媒体可追溯至上世纪末,那时的个人主页、BBS个人专辑都可称为自媒体,随后便是博客、微博等。而狭义的自媒体则以微信公众号为标志,随后还有百度百家、搜狐、网易、腾讯等自媒体写作平台。

电影海报的版权问题:自媒体使用电影海报发布图集是否构成侵权
印刷电影海报是否需要获得版权?您的行为可能涉及版权问题。然而,是否侵权需根据您印刷海报的目的来判断:a. 如果您印刷海报的目的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非商业用途(即不以海报盈利),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需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您可以印刷海报,无需他人同意,也不会侵犯他人版权。但请保留海报上的发行公司名称、LOGO等信息。b. 如果您印刷海报的目的是为了销售以盈利,那么从法律上讲,您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海报版权所有者(通常是印刷发行公司)的版权。但实际上,由于我国版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等,只要您不是大规模印刷销售,且运气不佳被海报发行公司发现并要求赔偿,您没有实际的版权风险。所谓的许可证实际上是一份授权,是海报版权所有者(通常是印刷发行公司)给予您使用其海报的文件,当然,通常您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授权。而且,您印刷的海报涉及多少个版权所有者,您就需要获得多少份授权。情况相当复杂。因此,如果您希望通过印刷海报获得商业利益,以下是一些建议:b. 如果您只是想小规模赚取一些额外收入,那么您可以低调行事,无需联系版权所有者,法律风险几乎为零。模仿电影海报是否构成侵权?模仿海报的外观设计与已申请专利的海报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的构成侵权,不同或不相近的不构成侵权。如果二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应认定为外观设计相同;主要设计部分相同但次要部分不同,应认定为外观设计相近似,相似度在70%以上则构成侵权。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和《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版权侵权诉讼所需证据:(一)原告应提交以下权利证据,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1、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主张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书刊,未发表的应提交原稿;主张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照片;主张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权的应提交程序软件、硬盘及文档等。2、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提交继承或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二)原告应提交以下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1、原告应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2、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当著作权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并迅速委托律师介入,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原告应提交以下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著作权作为一种在一定范围内的绝对权,具有准物权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除依一般规定请求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外,还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原则上,著作权受到侵害者为作者本人,但著作权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又可分别转让,因此受让人可在其受让范围内主张权利。自媒体使用电影海报发布图集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侵权,涉及商业行为,未经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果您的传播范围较小,也没有商业运作,对方一般不会追究,成本较高。

印刷电影海报需不需要获得版权许可?您的行为可能触及版权问题。但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您印刷海报的目的来定:a. 若您印刷海报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鉴赏等非商业用途(即不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海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关于权利限制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但需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您可以自行印刷海报,无需他人同意,也不会侵犯他人版权。但请保留海报上的发行公司名称、LOGO等信息。b. 若您印刷海报是为了出售海报以盈利。从法律角度讲,您确实侵犯了海报版权所有者(通常是印刷发行公司)的版权。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版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只要您不是大量印刷贩卖,且运气不佳被海报发行公司发现并要求赔偿,您并没有实际的版权风险。您所说的许可证实际上是一份授权,是海报版权所有者(通常是印刷发行公司)给予您使用其海报的文件,证明他们同意您使用。通常,为了获得授权,您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且,您印刷的海报涉及多少个版权所有者,您就需要获得多少份授权。情况相当复杂。因此,如果您希望通过印刷海报获取商业利益,以下是一些建议:b. 若您只是想小批量赚取一些额外收入,那么您可以低调行事,无需联系版权所有者,法律风险几乎为零。模仿电影海报是否构成侵权?若模仿的海报外观设计与已申请专利的海报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则构成侵权;若不相同或不相似,则不构成侵权。若二者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应认定为外观设计相同;若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次要部分不同,则应认定为外观设计相似,相似度超过70%则构成侵权。一、模仿电影海报是否构成侵权?若模仿的海报外观设计与已申请专利的海报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则构成侵权;若不相同或不相似,则不构成侵权。若二者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应认定为外观设计相同;若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次要部分不同,则应认定为外观设计相似,相似度超过70%则构成侵权。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二、版权侵权诉讼需要哪些证据?(一)原告应提交以下权利证据,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1、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主张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主张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照片;主张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权的应提交程序软件、硬盘及文档等等。2、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提交已经继承或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二)原告应提交以下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1、原告应提交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等证据。2、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当著作权遭受他人侵害时,应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并迅速委托律师介入,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原告应提交以下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著作权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绝对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除依一般规定请求回复原状及损害赔偿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原则上,著作权受到侵害者为作者本人,但著作权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又可分别做一部分让与,故一部受让人可在其受让范围内主张权利。自媒体使用电影海报发布图集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属于商业行为,未经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若您的自媒体影响范围较小,也没有商业运作,对方一般也不会找您麻烦,成本较高。在猪八戒网寻求企业服务,交付有保障,验收后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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