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版权局职能表格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的职能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的职能范围
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并且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起草著作权的法律;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委托,起草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国家版权局还负责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案件;涉外侵权案件;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案件。”国家版权局负责批准设立、监督指导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涉外代理机构(例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
以及负责一切与涉外有关的著作权活动。此外,国家版权局还负责管理国家享有的著作权以及根据著作权法由国家享有或代为管理的著作权。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是国家版权局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业务上的指导责任
并且监督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行著作权法的情况。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国家版权战略纲要和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
(二)承担著作权涉外条约有关事宜,处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
(三)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版权管理司主要职责:
(一)参与起草版权法律、法规,拟订版权管理、保护、使用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国家版权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有关工作;
(三)监督版权法律、法规的实施,部署、组织、指导全国版权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
(四)组织查处版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承办打击侵权盗版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工作;
(五)负责网络版权监管,维护网络版权秩序,组织查处重大及涉外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六)组织推进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承担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建设;
(七)承担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作品登记、质权和版权合同登记、备案、认证等工作;
(八)推进版权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版权评估、交易、代理等事宜,指导国有版权资产管理,负责开展全国版权示范工作;
(九)承办版权涉外事务和国际应对工作,负责联系国际版权组织,承办版权多边、双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订和实施工作;
(十)承办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版权事务;
(十一)监督管理国(境)外作品版权认证工作,对国(境)外版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版权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设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其依法开展活动,指导版权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作品法定许可使用,负责国家享有版权作品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国版权宣传教育活动;
(十五)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其核心职能是执行和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它负责起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草案,制定和实施管理规章,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此外,国家版权局还负责审批和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涉外代理机构(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设立,并处理与国际版权相关的事务。
根据法律,国家版权局负责处理重大和涉外的著作权案件,包括查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它还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业务指导,监督其执行著作权法的情况。版权管理司作为其下属机构,承担着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制定管理政策、查处侵权案件、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具体职责。
国家版权局与地方部门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业务指导和监督上,而非行政隶属关系。同时,它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包括宣传、教育和表彰活动,以及与国外版权关系的协调,如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谈判和履约工作。
局领导如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不仅负责版权局的日常工作,还监督涉外合同登记和外国作品的著作权认证。总体来说,国家版权局的工作旨在保护和促进著作权的合法使用,维护创作者权益,以及推动国际版权交流与合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设立于1985年。1985年6月28日,文化部呈报国务院,建议在文化部设立国家版权局。7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文化部的建议;同时决定,将文化部原出版局改称国家出版局。国家出版局与国家版权局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