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如何保护图片版权
摄影师如何保护图片版权***实现作品价值
一、摄影师如何保护图片版权、实现作品价值?人们通常认为,保护摄影著作版权就是维权打官司,这种认识是比较初级的。版权在理论上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只有结合市场才能实实在在地体现摄影家的权利。所以说,保护摄影版权的最终目的是运作好摄影协会会员优秀作品的版权,这是保护摄影版权的核心。保护版权一方面是引导社会合法使用、合法授权、正版使用,做好相关法规的普及工作;另一方面,还有一项更重要的任务,就是在社会上树立摄影家创作的人格尊严,提高优秀摄影家和优秀摄影作品的市场价值。我们推出摄影作品限量鉴证就是要打造一个品牌,目的是帮助摄影家把自己的优秀作品投入艺术品市场,提高摄影家的市场身价和摄影作品的市场价值。我们做摄影作品限量鉴证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完全遵照国际摄影作品、艺术品市场的规律进行相应的约束。二、作品特征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三、受保护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四、不受保护对象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作品不被其他人或者企业的随意的使用或者修改,作品的作者也是可以在完成作品后,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著作权的保护,在申请完著作权保护后,如果再有他人随意使用作品后,著作权的所有人也是可以依法申请索赔,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摄影师给他人拍摄的照片,在摄影师死后版权归被拍摄的人吗
在与肖像有关的美术、摄影作品中,由于著作权的主体(摄影师)与肖像权的主体(模特)不一致,因此二者常常会发生冲突。
.以他人(模特)为原型创作的肖像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创作者(摄影师)而非模特,而委托创作情况下,委托人(顾客)和受托人(摄影师)可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既可属委托人(顾客),也可属于受托人(摄影师)。如果双方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摄影师)。
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第三项则规定,“由于照片还可能涉及顾客的肖像权,因此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即营利性使用照片,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显然,此项规定采取了人格权高于著作权的理论,规定了受托人在营利性使用自己拥有著作权的肖像作品时,负有事先取得肖像人许可的义务。但对于是否应向肖像权人支付报酬未作出规定。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此项规定应扩大解释为著作权人应向肖像权人支付报酬。
当委托人(顾客)委托他人为自己画像、摄像、塑像时,如果委托人(顾客)只能得到自己的照片、画像或塑像,而不得到照片、画像或塑像的著作权时,就会造成肖像权的主体与著作权的主体不同一的情况。在这种不同一的情况下,不管是作为肖像权主体的委托人(顾客)营利性使用自己的照片、画像或塑像,还是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受托人(摄影师)营利性使用照片、画像或塑像,都可能侵犯对方的权利。
具体说,侵权有以下几种情形:
广告、商标、产品说明书等商业性书面材料中使用照片、画像作品;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商业橱窗或商业性服务设施,如餐厅、饭店、旅馆、商场等处张贴、悬挂或摆设照片、画像或塑像作品;
自己或许可他人使用照片等作品制成挂历或作为刊物封面等;将照片等作品参加展览、比赛等活动;将照片等作品作其他营利性使用。
(发微博也是宣传摄影师自己,我觉得也得征得模特同意)
(顾客营利性使用自己照片也可能侵犯摄影师著作权,这种情况下没听说摄影师起诉顾客的,顾客花钱了,你起诉顾客不好吧!)
例如网络上流行的恶搞照片(小胖),典型的侵犯小胖的肖像权,如果查到恶搞照片的作者,小胖可以起诉他侵犯自己的肖像权要求赔偿,作者说我有著作权!那没用!小胖没同意用自己照片恶搞(小胖签字书面授权)!肖像权(人格权)高于著作权!